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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宁都一男子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获刑

    信息发布者:葛伟军
    2020-06-03 00:02:56   转载

    江西宁都一男子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,却引诱与其发生性关系,近日,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,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。
    何某与被害人柯某系相邻的两个自然村的村民,两家相距较近。自2019年春始,被害人柯某多次搭乘何某的车后,两人逐渐相熟,何某明知柯某患有精神疾病。
    2019年6月份的一天,何某驾驶小车从宁都县城回家,途经宁都县加油站旁,见柯某在路边等车,遂邀柯某搭其车回家。柯某上车后,何某向柯某提出拿钱给她带她去开房发生性关系的要求。之后何某掉转车头将柯某带至县城某宾馆开房,在房间内欲与柯某发生性关系时,发现柯某正处于月经生理期而中止。
    2019年7月15日上午,何某驾驶小车前往宁都县城,在南田村马路边见柯某在等车,遂又邀柯某搭其车前往县城。柯某上车后,何某再次提出拿钱给柯某带她去开房发生性关系的要求,并开车将柯某带至县城某宾馆,与柯某发生了性关系。次日,柯某向宁都县公安局报案,公安局于7月17日立案侦查。何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宁刑事拘留,同年11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。
    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,被害人柯某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,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。2019年8月11日,何某与被害人柯某及其父母签订了协议书,约定何某一次性赔偿柯某相关费用一万元,并已当即付清。同时,被害人柯某也出具了谅解书,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    另查明,被告人何某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3月2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,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。
  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何某明知被害人柯某患有精神疾病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,五年内再犯强奸罪,属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综合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    来源:中国法院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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