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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4岁年轻媳妇家中卖淫,公公出租楼外帮望风,婆婆手把手教媳妇

    信息发布者:葛伟军
    2020-10-09 23:13:20   转载

    24岁年轻媳妇在家中卖淫
    公婆出租楼外帮看风
    丈夫出外开车赚钱,妻子留在家中却干起了卖淫的勾当,最让人不可理解的是,公公婆婆却在出租楼外看风!这一家人的荒唐行径,让周边群众实在看不过眼,最后通知公安机关将嫖客、媳妇和公婆四人一起抓获。这起荒唐的事件发生在顺德龙江镇旺岗,卖淫女子来自湖南,今年24岁。
    卖淫女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,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;而协助卖淫的两位老人,警方在对他们做了批评教育后,已经释放。
  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告诉记者:“这家人的荒唐行径,已有些日子了。以前还是晚上偷偷做,前段时间不知为何,白天也干。”
    接到群众举报后,旺岗村视频监控室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,发现该女子又穿着暴露地出现在源泉大街附近。
    女子出现不久,一男子便开始与其接近,两人交谈了几句后女子就往附近的源泉大街某出租楼走去,男子则在后面跟着,然后先后进入了出租楼。而女子的家公、家婆就跟着进门将大门关上。见状,监控人员通知警方。数分钟后,多名便衣民警赶到,将四人抓获。
    根据记者调查,女子当年24岁,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,另外其老公在增城开车。此次警方行动,媳妇与其家公家婆一起落网,但丈夫是否知情,顺德警方并没有通报记者,只是说会依法进行调查。
    媳妇卖淫补贴家用
    公婆驻守隔壁守护
    因生意失败,一家人租住在华昌巷,丈夫负责做餐饮,而妻子阿丹(化名)为了贴补家用,在家人腾出的一间小房间里进行卖淫赚钱,公公和婆婆则居住在隔壁房间。事发当晚,阿丹照常卖淫,并接待了刘某。一次,一男子酒后嫖娼,与其起争执后险些将其掐死,所幸公婆及时赶来救。嫖客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,一审获刑4年,刘某不服提起上诉。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  晚7点左右,来自安徽年仅22岁的刘某他在租房陪家人吃饭喝酒后,接到朋友电话,邀请他到石狮市蚶江镇继续喝酒。当晚8点40分,喝完酒后,朋友约他一起去石狮市区华昌巷嫖娼。阿接待了刘某。
    刘某和阿丹谈好价格进行一次性交易。进入房间,他将插销插上并将房门锁住,而后想动手袭胸时却被阿丹拒绝,阿丹称根据规矩,不允许触碰胸部。酒后的刘某,没有得手,听了这句话,很是生气,就用手掐住阿丹的脖子,并用手捂住她的嘴巴,不让呼救。
    阿丹无法呼救,就用脚使劲踢床板。而隔壁的婆婆,先听到儿媳房间传来很大声音,喊了七八声,没人回应,怀疑出事,叫上老公施救,谁知房门被紧锁,只好叫来儿子。阿丹的丈夫庞先生使劲踹开房门,看到妻子已昏死过去,躺在床上一动不动,满脸发紫。他让父亲堵住刘某,接着对妻子进行胸部按压,实施心肺复苏,一会儿后,阿丹苏醒过来。庞先生报警,随后将妻子送至医院进一步接受救治。
    婆婆竟手把手教媳妇卖淫
    邗江警方打掉一微信卖淫团伙,抓获两名卖淫女、3名嫖客
    并将涉嫌介绍卖淫的一男一女抓获。
    其中一名女,叫小锦,是代聊,负责在微信上招揽嫖客、商议嫖资。
   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,小锦之所以在微信上招嫖代聊,竟是被婆婆带入行的。原来,小锦和丈夫因收入低,日子过得捉襟见肘,婆婆看不下去了,给小锦指点致富捷径——在微信上招揽嫖客。并教小锦如何操作,在婆婆手把手地培训下,小锦很快“出师”。后在微信上帮阿放招揽嫖客,但刚接几单生意就被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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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岁女孩当伴娘 被刚认识的22岁新郎强奸十多分钟
    2020年1月,曲靖女子花花给同学当伴娘,认识了新郎楚生,在楚生的再三邀约下,花花与楚生还有其他人在楚生朋友徐某的出租屋内打牌喝酒。酒后,楚生与徐某称花花以及欢欢已经喝了酒,怕她们回家被骂,以醒酒为由,将2名女子带去开房。到酒店后,楚生将14岁的花花扶至房间床上使用暴力强奸。
    上述事实,由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:
    被害人花花(14岁)的陈述:
    2020年1月,我同学的朋友结婚,我跟我同学给她做伴娘,楚生是新郎,我就认识了楚生,他加了我QQ。2020年3月3日晚上8点多钟,我收到楚生的QQ信息,他叫我去玩,我不去,他又约我玩被我拒绝,后他再三约我,我就同意了。
    2020年3月4日上午11点多钟,楚生打电话叫我去找他,后我联系同学王某跟我一起去。下午1点多钟,我们到大药房对面,楚生的朋友(徐某)来接我们,把我们带到他住那里,我们坐了10多分钟,王某她爸爸打电话叫王某回去,她就回去了。后我发QQ信息叫欢欢(化名)来和我做伴,我和欢欢到楚生他们那里(徐某租房处)吃饭,打牌喝酒。
    玩了一大碗白酒后又玩了一件啤酒,一直玩到下午5点多钟,我和欢欢都醉了,我们要回去,楚生他们说怕我们回去被父母骂,他们就说把我们送去酒店醒酒,楚生就背着我,另一男的(徐某)背着欢欢把我们背下楼,打了一辆出租车去到酒店,因没有人来开房,楚生又打了一辆出租车把我们带到另一家酒店开房,房间号是302、303。
    因我们醉了走不动,他们把我们扶上三楼房间内,楚生把我扶到(302房间)床上睡着,把我的鞋子脱了,把灯关了,就过来脱我的裤子,我睁着起来拉着裤子不给他脱,但是酒多了拉不住,我的内裤连外裤一下就被他脱了,我哭着叫他不要整我,我要去找欢欢,他又把我推倒在床上,他扑在我身上亲我,摸我的胸部,我一直反抗,但是喝着酒拉不住他,他就强奸了我10多分钟。
    被告人楚生的供述:
    我强奸了花花,我来投案自首。
    2020年1月,我通过本村杨某某认识花花,我结婚那天,杨某某叫花花他们过来我家玩,我加了花花(受害人)的QQ。后我妻子嫌我家庭不好就走了。
    3月3日那天,我发QQ信息给花花,叫她来找我玩,次日早上10点多钟,我去罗平玩就打电话叫她去罗平找我,我到后去找徐某,他在幼儿园旁边一家七楼租房,徐某还约了一个女的二个男的来玩,花花来到小区时,徐某到楼下接她,花花带来一个女的(欢欢),我们就在徐某那里吃饭。
    打“飞四”喝酒至下午5点多钟,我们喝了一大碗白酒,都有点头晕,后我和徐某带她们去开房,打车去到某酒楼开房时,花花酒多了还跌倒在酒店1楼,后我扶着花花,徐某扶着花花的朋友(欢欢)到酒店三楼302、303房间。
    我把花花扶到床上后,把房门关起,关闭电灯,把她鞋子脱掉,想和她发生性关系,去脱她衣服、裤子,她叫我不要整,并用手推我,我就把她裤子脱了和她发生了性关系。
    后花花去302房间找她朋友,因房间门被徐某锁了,她拿塑料盘子敲门,徐某开门后,花花朋友(欢欢)就在房间里哭,花花就问徐某给是碰着她朋友,后其与徐某向她们道歉,因酒喝多了对不起。我们离开酒店时,徐某去前台问把我们开房信息删除,服务员说不行。
    30多分钟后,花花发QQ信息给我,我们又去到酒楼303号房间,花花靠在墙上,口吐白沫,我把她抱了睡在床上,她说她父母已经报警了,我和徐某害怕就跑了。
    证人欢欢的证言:
    2020年3月4日上午11点左右,我同学花花发QQ信息叫我出去玩,下午1点40分左右,我到超市找到花花,她带我去酒店旁边一栋房子七楼,里面有5个小伙和一个女的在里面吃饭喝酒,后我们打牌喝酒,喝完酒后对着我们打牌的两个男的(楚生、徐某)醉了,他们打了一辆出租车带我们到酒楼,开房302、303房间。
    一个小伙(徐某)送我进303房间后我就吐了,另一小伙(楚生)送花花去302房间,期间,那个小伙对我非礼,我听见花花在外面敲门,她叫小伙不要碰我,小伙开门后,花花说和她在一起那个男的(楚生)强奸她。我就安慰她,后来我们家长找到我们,家长就报警了。
    证人徐某的证言:
    我租房子住,2020年3月4日,楚生来我这里玩,1点多钟,他联系花花来我这里吃饭,十多分钟后,我到楼下接花花和一个女的来我这里,2点多钟,我们就打牌喝酒,喝了1公斤左右白酒,又喝了7瓶啤酒,后两个女的(花花、欢欢)醉了趴在桌子上睡觉,楚生就和我说带去开房,现在送回去怕被老人骂。楚生和我心里就想趁她们两个酒醉就把她们睡了(发生性关系)。楚生就背着花花、我背着戴眼睛这个小姑娘(欢欢)到楼下,我们打车到快捷酒店,服务员说忙不得开房,下午6点多钟,我们就把她们带到另一家酒楼开房,我们把她们扶上302、303号房间,花花和楚生进302房间,我和那个小姑娘(欢欢)进303房间。
    5分钟左右,花花就拿盘子敲303房间门骂我,后她们就到302房间,我和楚生在303房间坐了10多分钟,我就去302房间向她们道歉。后我和楚生到外面逛了一会,一小时左右,花花发信息叫楚生过去,我们到302房间,看见花花在马桶边,桌子上有石林烧酒,瓶子里有一半瓶酒,她全身都是湿的,口吐白沫,我就把她扶了睡在床上。
    戴眼睛那个小姑娘(欢欢)说花花她爹妈报警了。我们就吓了跑了。
    2020年3月4日23时30分,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分别提取花花、楚生的血样各一份。
    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。在送检的花花阴道擦拭物(13号)及花花内裤上可疑斑迹(14号)均检出楚生的精斑。
    到案经过。2020年3月8日,楚生亲属送楚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    认罪认罚具结书。被告人楚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,建议对其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。自愿认罪认罚。
    前科证明。经民警调查走访,暂未发现楚生在本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。
    户口证明。楚生,男,彝族,1998年1月1日出生。
    本院认为
    被告人楚生违背妇女意志趁其醉酒之机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的规定,构成强奸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
    被告人楚生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,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意见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
   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减轻处罚,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采纳。
  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    被告人楚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  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    最终被告人楚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而此事却给花花留下了一辈子阴影。
    卖淫女与嫖客完事后 遭嫖客两同伴“霸王硬上弓”
    三名男子吃饭喝酒后入住酒店,其中一人叫来了卖淫女,嫖娼完后,另两名男子进入房间就继续卖淫进行“谈判”,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,另两名男子“霸王硬上弓”后还威胁要举报该名失足妇女卖淫……
    广东法院近期终审该案,这两名“硬来”的男子均被判犯强制猥亵罪,分别获刑二年、一年六个月。
  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8年12月20日晚,被告人欧阳某平、宁某与罗某强吃饭、喝酒后,一起入住深圳市宝安区某酒店8606房,由宁某支付房费。
    次日凌晨1时许,罗某强(已被行政处罚)通过微信,联系被害人唐某某(女、已被行政处罚)前来卖淫。
    在招嫖过程中,罗某强与唐某某达成嫖资300元的合意;且欧阳某平、宁某达成共识,在卖淫嫖娼期间,二人离开该入住的房间,将房间留给罗某强与卖淫女使用。
    随后,唐某某来到上述房间收取嫖资后,与罗某强发生了性关系。期间,欧阳某平、宁某依约定离开房间,在房外走廊等候,直至罗某强嫖娼完事。
    嫖娼完毕后,罗某强离开房间,欧阳某平、宁某随即进入该房与卖淫女唐某某同在;由二人与唐某某就继续卖淫嫖娼进行交涉,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。
    期间,欧阳某平、宁某不顾唐某某反抗,分别强行将唐某某推倒在床上,先后用身体压贴住唐某某身体,并抚摸唐某某的胸部。
    在唐某某反抗、呼救,并极力逃离情况下,欧阳某平、宁某除合力压制唐某某的反应外,还提出举报唐某某卖淫和要将唐某某推出窗外等威胁,意图逼迫唐某某就范。后来,宁某亦拨打了报警电话(但未实际通话)。
    尔后,唐某某趁机逃出该房间,欧阳某平、宁某紧追到房门口走廊,不顾唐某某的哭诉哀求,逮住唐某某不让其离开。
    其时,宁某再次拨打报警电话(电话内容大意为,有一不认识的女人进入其房间不愿离开)。
    再后,唐某某继续反抗和逃离了走廊,但欧阳某平、宁某又继续追至电梯不让其离开。唐某某遂于电梯里电话报警求救(电话内容大意为,有三男子意图对其轮奸,请求解救)。
    至凌晨2时许,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,并将欧阳某平、宁某抓获,并缴获涉案手机二部。
    一审、二审法院均认为,被告人欧阳某平、宁某在同伴嫖娼后,意图继续嫖娼不果,心存轻薄,进而强制猥亵被害人唐某某,构成强制猥亵罪。
    被告人欧阳某平有犯罪前科劣迹,又拒不认罪,且在明摆的事实、证据面前回避事实、拒不交代,抵赖责任,可见其并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,并造成司法的无谓浪费;
    被告人宁某,虽然认罪,但其避重就轻,后期供述反复,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亦欠缺。
    法院根据被告人欧阳某平、宁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判决:被告人欧阳某平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被告人宁某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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