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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赣州几名男子冒充警察扫黄,强奸、敲诈卖淫女…

    信息发布者:葛伟军
    2021-03-19 23:48:09   转载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起 诉 书
    赣章检一部刑诉〔2020〕277号
    被告人谭某某,男,1998年*月**日出生,汉族,中专文化程度,原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***大队辅警,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**乡**村*组*号。
    被告人杨某某,男,1996年*月*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务工,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。
    被告人刘某某,男,1995年*月**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务工,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。
    被告人杨某,男,1998年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8********,汉族,高中文化程度,务工,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。
    经依法审查查明:
    案发时,被告人谭某某系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***大队辅警。2020年3月,被告人谭某某、杨某某、刘某某、杨某经商议后决定利用卖淫女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心理,由一人充当嫖客将卖淫女约到宾馆房间内发生性交易,另外三人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的方式向卖淫女勒索钱财。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制式警服、配备单警装备等警用物品。
    2020年4月5日晚,被告人谭某某、杨某某、刘某某、杨某按照计划至赣州市章贡区。由被告人刘某某充当嫖客在赣州市章贡区钨都大道**酒店**房间与被害人卖淫女刘某某发生性交易,在交易的过程中谭某某身穿便装,杨某、杨某某二人身着制式警服、配备单警装备等警用物品,冒充警察至房间查处性交易。在四人配合下,卖淫女刘某某承认卖淫,由谭某某独自留在房间和刘某某谈如何处理卖淫一事,并暗示刘某某可以“私了”,刘某某因为害怕被处理便通过微信扫码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元。当刘某某正准备离开房间时,因被告人谭某某性起,强行将刘某某推倒在床,并强行脱去刘某某的衣服,刘某某因害怕反抗会导致谭某某因卖淫一事对其进行处罚,被迫与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。
    当晚,被告人谭某某、杨某某、刘某某、杨某又至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****客栈***房间,由杨某某充当嫖客和被害人卖淫女冯某某发生性交易,四人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,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。
    次日凌晨,被告人谭某某、杨某某、刘某某、杨某又至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***宾馆***房间,由杨某充当嫖客和被害人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交易,四人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,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12000元。
    被告人谭某某、杨某某、刘某某、杨某共作案3次,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0元,其中,谭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,杨某某、刘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500元。案发前,已退回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均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。
    2020年4月10日,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章贡公安分局**大队**卡点内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。当月17日,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**镇**村**沙*号将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抓获;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**镇**村**工业园*号**公寓***号房将被告人杨某抓获。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谭某某、杨某某、刘某某、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谭某某具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,应数罪并罚。被告人谭某某、杨某某、刘某某、杨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


    来源: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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