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宣判现场
10月31日上午,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刘海福、王小松等23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,刘海福、王小松等16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,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;另7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法院审理查明,自2015年以来,被告人刘海福、王小松纠集华星亮、张地长生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,结伙混迹于于都县城及周边乡镇,以发现他人诈赌、解决赌场纠纷等为由,分别实施抢劫犯罪两起,聚众斗殴犯罪两起,寻衅滋事犯罪两起,敲诈勒索犯罪一起,故意伤害犯罪一起,共劫取被害人钱财47000余元,敲诈被害人钱财25000元,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13000余元,致六人轻伤。同案其他被告人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两起,非法拘禁犯罪一起,致两人轻伤。
代表委员旁听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海福、王小松仗着人多势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多名受害群众慑于其淫威,当场无力反抗,事后不敢报案,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,被告人刘海福、王小松系纠集者,应依法从严惩处。依法以抢劫罪、敲诈勒索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,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刘海福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;以抢劫罪、敲诈勒索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,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王小松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六万元;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